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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7-05-17浏览量:404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⑵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⑶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⑷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证券、期货经纪;⑵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⑶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⑷证券承销与保荐;⑸证券资产管理;⑹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⑺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⑴保险、再保险;⑵保险代理;⑶保险经纪;⑷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⑴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⑵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⑶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⑷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⑸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⑹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⑻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⑼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⑽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⑾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⑿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⑴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⑵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⑶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⑷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