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保证和促进学院有效运转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院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事项的审批、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对学院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公室”)。 处置办公室是国有资产处置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学院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拟定学院国有资产总体处置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初审,以及相关的报备、报批工作;
(四)负责拟定各类国有资产处置绩效考核方案;
(五)负责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督管理及上报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明确本单位管理负责人,落实学院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二条 学院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或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院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由学院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专家经过论证、技术鉴定和审核后(见附件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三),并附资产卡片、原始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处置。报废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院占有、使用土地、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学院上报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院自主审批、按程序自行处置,处置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院使用。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时,使用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批准后允许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意向交易价格未达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再行交易。
第十九条 学院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事项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规定报批后处置,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益
(一)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院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基础工作事项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绩效考核,按照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规整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调减部门当年预算,暂停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对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涉及到相关人员责任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核销资产、形成资产长期挂账,导致账账、账卡、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或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
(四)个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报废国有资产的请示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我系(部)原有部分固有资产,账面原值***元,共计***台(件),购置于***年,处置原因***,现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明细)
3.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4.固定资产卡片
5.其他相关材料
系部(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
申报部门:***(签字盖章)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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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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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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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日期 |
年月日 |
账面原值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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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形式 |
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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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意见 |
鉴定时间:年月日 鉴定地点: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情况: 结论:同意申请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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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技术鉴定小组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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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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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金额:*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 量(股份) |
购置(投资)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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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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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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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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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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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数目较多时可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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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已达到报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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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意见 |
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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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意见 |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盖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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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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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eq \o\ac(○,1)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eq \o\ac(○,2)2通用设备 eq \o\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