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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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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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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毕业生。 第二章 就业管理 第三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一)修完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水平; (二)交清所有应交费用; (三)经体检,身体条件符合用人单位要求; (四)受处分已解除者。 第四条  推荐就业的基本程序 (一)系(部)、教务处审查毕业生资格; (二)毕业生填写就业相关材料; (三)毕业生双向选择; (四)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实习); (五)签订就业协议; (六)派遣、调整与改派。 第五条  推荐就业前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教务处提供的毕业生学习成绩表; (二)按要求填写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有关系(部)处室签署意见; (三)身体健康证明(医院体检表),学院统一体检,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毕业生推荐的先后顺序 (一)优生优荐原则 各系(部)根据在学校期间学生的综合排名,确定毕业生推荐顺序,优生优先推荐。 (二)在综合排名相近(相差不高于5名)情况下,以下情况优先推荐: 1.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表彰的毕业生。 2.毕业学期被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 3.凡在校期间累计二次获得院级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毕业生。 4.凡在校期间见义勇为,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毕业生。 第七条  重复推荐 (一)为了维护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无效推荐,鼓励已就业毕业生安心工作,对已就业的(由学院推荐就业的)学生未与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或系部)联系,私自离开就业单位或本人违犯就业单位的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开除,学院原则上不再推荐就业。 (二)经毕业生本人申请,学院推荐,用工单位同意录用,而学生放弃就业机会,学院记载该生就业推荐一次。学院对每位毕业生给予二次就业推荐,学生本人二次放弃就业机会的,推荐顺序原则上应该安排在最后。 第八条  就业推荐时间 每年的就业推荐工作正式开始时间应在毕业前一年的11月中旬,此时推荐的学生主要以到企业实习和签订意向就业协议为主,原则上学生应完成全部学业后方可就业。 第三章  毕业生档案户口迁移 第九条  我院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如用人单位有档案管理权限并能够管理档案的,转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转至受委托的机构。用人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且未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应转至毕业生原籍相应的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我院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根据自愿原则,档案由学院转回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转至省、市等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还可与“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由“中心”代管。 第十一条  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一律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凡毕业生自愿申请由“中心”托管其档案的,均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代表“中心”与毕业生签订托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费用由学生自己负担。 第十三条  凡签订正式协议,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已就业毕业生,原则上户口迁入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未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愿托管,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未就业毕业生可按以下办法迁移户口或选择托管。 (一)迁回本人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与“中心”签订户口托管协议,将户口迁入“中心”集体户托管(毕业生应与学院签订毕业生户口托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的户口,若毕业生自愿,也可迁入“中心”集体户托管。 第四章 办理就业及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毕业生到所在系部领取就业协议书(或录用证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用工合同或录用证明)—→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用工合同或录用证明)备案交所在系部—→系部交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盖章)—→就业指导办公室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核发《就业报到证》—→学院依据就业方案为毕业生迁移档案和户口—→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报送河北省毕分办时间在每年的6月10日左右,领取《报到证》的时间为6月30日左右。 第十八条  签好《就业协议书》的我院毕业生务于6月1日之前将《就业协议书》通过系部交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否则,按照河北省政策,在毕业时将户口、《就业报到证》、档案等手续一律转回生源所在地;签订《用工合同》(或录用证明)的毕业生,也应于6月1日之前通过系部将《用工合同》(或录用证明)交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以便办理相关的就业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凡是已办理提前离校就业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均应在6月1日以前将《就业协议书》或《用工合同》或《录用证明》交回系部,由系部转交到就业指导办公室,否则,视该同学没有完成学业,不予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毕业生选择灵活就业的,需要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一),由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报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并制定就业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不就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没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均应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二),学校将对这些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章  离校后就业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就业政策,大中专毕业生的择业期自毕业时起为二年,在这二年之内,找到用人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按如下情况办理办理就业手续: (一) 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回生源地就业,毕业时学院发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回到生源所在地继续择业,择业期二年,未签约的协议书在毕业后二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 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与生源地的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的,直接带《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到生源地(市)毕分办办理就业手续。 (三)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与生源地之外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的,如果时间是在离校后半年内(当年12月31日之前),则应将《协议书》和已发的《就业报到证》通过本系(部)交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由学院每月一次到省毕分办办理《就业报到证》;若是 在离校后半年到二年内的,个人携带《协议书》和已发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省毕分办办理就业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附件一:  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 附件二:  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 附件三: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