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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六条举措保障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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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六条举措保障公平就业 供稿: 时间: 2010-04-12 09:19:58 点击:( 204 )次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霍建明副主任介绍,作为一部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注意吸取我省近年来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重点从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具有地方特色和创新性、操作性。   《办法》中规定了关于公平就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十八条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介绍或者录用人员时,应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不得实行就业歧视。   第十九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部门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置歧视性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妇女特点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工作,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录用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公民、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和归侨侨眷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