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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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分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签发《就业报到证》的依据。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原则上河北省生源毕业生发放《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非河北省生源毕业生发放《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且每人只有一套。 第三条 《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河北省毕分办各执一份。 第四条 《协议书》发放后不得复制或转让他人,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者,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毕业生领取协议书后若不慎损坏,须将原件交至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并交纳工本费。 第六条 协议书中各项内容要如实、工整填写,培养方式栏填写“并轨”;“毕业生意见”栏填写毕业生的应聘意见,并在毕业生签名处签名。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提出其他附加协议(如见习、违约金、以后深造等问题)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并由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签字,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八条 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为:首先填写自己基本内容,交所在系(部)审核签章登记,然后以系(部)或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盖章,再交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及单位意见并盖章,最后将其中二份协议书交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作为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第九条 协议书除用人单位 在上面签字盖章外,还必须加盖市人事局(省直主管厅局、中直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示同意录用。 第十条 毕业生《协议书》遗失,学院原则上不予补发,确实需要补发的,应立即在遗失地省级报纸挂失,个人填写《协议书遗失申请书》,书面说明遗失过程,且有学院教职工担保,毕业生所在系(部)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纳一定工本费后,申请领取新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标注“补发”字样。由此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丢失者和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签约单位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解除所签协议持书面申请(注明违约理由)、单位解除函和已签四份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违约手续,交纳一定工本费后,领取新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标注“补发”字样,相关材料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交签约协议书,学院将视为无接收单位,回生源地就业,毕业时学院发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并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继续择业,择业期二年,未签约的协议书在毕业后二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在离校后半年内,与生源地之外用人单位签定《协议书》的,将《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通过本系交招生就业办公室,由学院每月一次到省毕分办办理新的就业报到证手续; 在离校后半年到二年内的,个人持《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省毕分办办理新的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已签协议就业并办理好《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就业后半年内需改派的(符合改派条件),携带个人改派申请、原单位解除协议公函、原《就业报到证》、新单位接收函到招生就业办公室,由学院到省毕分办办理改派手续。然后凭签章后的新《就业报到证》及原《户口迁移证》到学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就业后半年到二年需改派的,个人持上述材料直接到省毕分办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五条 考取专接本进一步深造者,其协议书无效。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期起执行。 毕业生补办就业协议书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系 部 专 业 班级 学 制 补 办 协 议 书 原 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担 保 人 签 字 愿承担《协议书》遗失引起的责任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系 (部) 意 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意 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担保人签字一栏,只有丢失协议书时需要填写,其它情况不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