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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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供稿: 总工发〔2009〕20号 时间: 2009-09-01 07:31:12 点击:( 449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推动解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做好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帮助困难职工家庭摆脱贫困,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国家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本着对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深入调查摸底,明确工作目标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高校,深入困难职工家庭中开展普遍调查。各高校负责全面摸清应届和往届未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将学生名单报送当地教育部门;高校所在地总工会与生源地总工会加强协作,依据困难职工档案和金秋助学档案,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就业帮扶对象和人数,建立就业帮扶档案,并根据其所学专业、就业意向、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制订阳光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和帮扶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保证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三、优先安排实习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自办或与社会联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基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等,优先安排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企业的优势,密切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向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向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并帮助他们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用好就业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四、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努力帮助实现就业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充分发挥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通过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向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各级工会发挥组织体系健全的优势,充分运用国有大中型企业、劳模企业、社会爱心企业及政府公益性岗位等资源,加强与高新技术园区、创业园区的沟通协调,鼓励吸纳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鼓励和扶持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集体或个体自主创业的形式实现就业,强化对他们的创业指导和服务,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的"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工会、教育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和督促落实好政府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贷款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后经济上仍有困难的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所在地工会和生源地工会要加强协调,从帮扶资金中给予资助,用于补贴他们求职过程中的交通、培训、食宿、职业介绍等费用,并通过工会与高校联合发放、生源地工会发放等方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求职就业。各级教育部门及高等学校也要筹措资金,参照工会的资助标准,对其他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帮助,努力使每一个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实现就业,切实感受到政策的阳光和社会的温暖。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