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毕业证明书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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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文件冀教学[2014]11号文《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针对我院毕业生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进行善后处理,由学生本人向我院申请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现将出具学历证明书流程规范如下:
一、学历证书丢失或损坏的学生,先个人提交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声明原毕业证作废。
二、本人携带本人申请以及本人蓝底小二寸免冠相片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后填写《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备案。
三、相关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与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为该生出具学历证明书,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明标明遗失作废。
附件1: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jyw/data/news/file/20190314/20190314171059_59169.doc
附件2:个人申请样板/jyw/data/news/file/20190320/20190320152712_655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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