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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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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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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法治校,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凭有关证明,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院学习,经过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予注册,不具备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过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如果无相同专业则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的取消,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办理注册的,应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

第七条  学制年限分为3年和5年,一般最长修业年限为学制年限加2年;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再放宽学生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习量的单位,是以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折算的学分,一般按每16学时为1学分,职业实践项目每周为1学分。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一般应在2430学分。

第九条  在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种。

第十条  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第十一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以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补考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某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出勤达到要求,具有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环节的具有毕业答辩资格。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或毕业答辩资格,并且该课程或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计,不计入学分:

1.未经批准,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计划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课程作业总量13及以上的;

3.课程结束时,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非独立记载成绩)课程设计、大作业或实验的;

4.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毕业设计(论文)或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的。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方式。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具体课程考核办法依据《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或重修,每门课程有一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未通过应进行重修。

第十六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一般为34门。

第十七条  课程结束时,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要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学生的成绩应标明“成绩无效”,不计入学分。

第十八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素质教育课、生产劳动、军事技能训练、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及特殊规定的有关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于本学期期末二周前,向所在系递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

课程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1.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2.学生自学完成某门课程,由个人申请,所在系批准,且经过考核,成绩在80分(良好)及以上的,可免修该课程,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3.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课题研究、项目实验、全国技能比赛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情况,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认定,可免修相关课程,按80分(良好)记载成绩,折算为相关课程学分。

4.学生入学前所学外语语种与专业所学语种不一致者,由本人申请、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修该专业外语,并应自学原语种,且考试合格。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对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做出如下规定:

1.学生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的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应当先取得先修课学分),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向课程开出系部提出申请。经开课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准予自修;

2.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应当参加考核,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评定,一般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重考,随下一届学生进行。学生缺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成绩评定采用综合考核方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成绩并计入学分,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重考一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医务室意见、体育工作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批准的,可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缺课、旷课、缓考、旷考

1.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6学时计。

2.学生旷课3次或缺课累计达某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时,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3.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特殊原因证明、学院医务室意见,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本系申请缓考,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参加补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只有一次重考机会。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为旷考。凡旷考学生的成绩标明“成绩无效”,不计入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违纪或作弊。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计入学分。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能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

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及处理,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后,按照学院安排参加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及格及以上成绩记及格及学分,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计,不计入学分。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根据《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教学活动的考勤由教师负责,并报相应各系教学干事,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学生考勤情况由系分别及时向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系应当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学院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系批准;一周以上两周(含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具有某项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专业学习的;

3.由于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要求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已达到退学条件应予退学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或两年期间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学业成绩等实际情况,符合转专业条件规定,可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定,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公示,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以定向就业招生或委托培养录取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持《高等学校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院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1.拟转出(入)我院学生,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签署家长意见的申请,所在系同意,招生就业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可以转入。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入我院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便于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院学习。

第六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未达留(降)级、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且学分达到要求,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四十条  因课程成绩原因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当在期末二周前提出申请,经院长会议研究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内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期应计学分三分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一年级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留(降)级者,可跟班试读,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四十二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第四十三条  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8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6学分者,予以留(降)级。

第四十四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学生可选择相近专业;

2.由学院指定专业或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补修未学习的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考核的,每学期学分按公式:“学分=(课程总学分/课程总学时)×本学期课时”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计入学分;

3.军事技能训练、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公共体育、选修课程学分和以学生职业素养为主的企业顶岗学分不计算在留(降)级学分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

第四十七条  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若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其他课程及格的,可编入原年级。

第四十八条  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继续在原年级学习,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在原年级就读,完成学业。不及格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因创新创业申请休学的,学院简化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填写创新创业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二次。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奖学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养,医疗费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5.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应当持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创新创业需要复学的,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不含创新创业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降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四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补考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二以上的;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年二分之一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2学分的;

2.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时未完成学业的(不包括创新创业学生);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连续休学的;

4.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退学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计算,按留(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自送交之日起,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

2.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通过的;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第六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的,在结业后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并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2.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并获得学分后,学院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3.因未解除留校察看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4.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后二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未获得学分,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学制和学习形式,以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和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七十一条  涉及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定,教务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涉及学生因在学习期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异动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定,学生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凡涉及跳级、留(降)级,创业、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均应由相关部门在一周内给招生就业处提供书面信息,招生就业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