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11 查看次数: 236
邢学院政字〔202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实现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引导学生明确素质发展努力方向,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一学期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由转入院(系部)负责实施;学年末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由转出院(系部)负责实施。中途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行表现、学业表现、能力表现三个方面。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品行表现得分占30%,学业表现得分占50%,能力表现得分占20%。
综合测评得分=品行表现测评得分×3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20%
第六条 实施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
第七条 品行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品行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得分(100分+奖励分-扣分)÷年级(专业或班级)最高分×100。
第八条 品行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校、市、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成员,分别加5分、8分、10分、15分,班干部再适当增加2-5分。
(二)被评为省级、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10分、5分,宿舍长再适当增加1-2分。
(三)获得先进个人类奖项包括优秀共产党员、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感动校园人物、自强之星等,根据获奖级别和奖项份量,酌情加2-8分。各学生团体自行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不予加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加1-3分,受到院(系部)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2分、4分、6分、8分、10分。积极参加顶岗实习加3分,被评为优秀实习生者另加3分。
(五)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者加1-3分,受到院(系部)级、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分别另加2分、4分、6分、8分。
(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表彰者,根据情况,加2-5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酌情加6-10分。
(七)品行表现其他加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院(系部)具体认定。
(八)以上各项得分为一学年中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重复累计。
第九条 品行表现扣分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四个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完成党、团组织和班级交给的任务,不做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违反者扣15—20分。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不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违反者扣15—20分。
(三)存在抄袭、篡改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扣15—20分。
(四)按时参加学校和院(系部)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类活动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1节扣5分;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2分。
(五)严禁在公寓楼内赌博、聚众起哄和摔砸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严禁将电瓶车电瓶带入公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寓楼。违反者扣10—20分。
(六)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携带食物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禁止乱写乱画,禁止乱丢垃圾,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打闹。违反者扣2—5分。
(七)学生应着装得体,不宜过度暴露;不得穿拖鞋、背心和吊带裙进入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违反者每次扣1分。
(八)品行记录其他扣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院(系部)具体认定。
(九)违反校纪校规,受院(系部)通报批评者加扣15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加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加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30分,受记过处分者加扣3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加扣40分。
(十)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加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3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加扣3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加扣4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通过所修课程(包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进行换算。
计算公式:学业表现测评得分=本人学年加权平均分÷年级(专业或班级)学年最高加权平均分×100。
第四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学生在学术科研、过级认证、竞赛获奖、担任干部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表现合计加分组成。
计算公式:能力测评表现得分=本人原始得分÷年级(专业或班级)最高分×100。
第十二条 能力表现加分以学生考核结果、获奖证书、论文登载刊物、专利证书或各级行政单位文件等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一) 学术科研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 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须以邢台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核心期刊)以上每篇加11-20分,省级每篇加8-10分。未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被学术会议采用者,视会议级别,每篇加4-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不累加。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须以邢台学院为第一单位),每项加15分。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须以邢台学院为第一单位),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6-10分,省级以下刊物每篇加4-6分。
4.承担科研项目,依据级别,视情况给予加分。国家级加11-15分、省(厅)级加8-10分、市级加6-7分、校级加4-5分。科研项目以验收结题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在研项目分值为对应级别分值的60%,同一项目在综合测评中只能使用一次。
5.多作者(课题、论文、专利、项目)计分办法:第一作者计分系数1,第二作者计分系数0.8,第三作者计分系数0.6,第四作者计分系数0.4,第五作者计分系数0.2,第六及以后作者计分系数0.1。
(二)过级认证
1.初次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加3分;初次通过六级者加6分。外语专业过级加分标准由外国语学院自定。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加2分,通过三级者加3分,通过四级者加4分。
3.学科专业类相关资格认证加分,由院(系部)自定。
(三)竞赛获奖
竞赛获奖加分(参照表一)包括学科竞赛、学术科技活动、文体及其他类型竞赛获奖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加分可累计计算,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计算。团体项目加分,依据成员贡献程度分配。具体加分项目和标准由院(系部)认定。
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活动而未获奖的参加者加分由院(系部)认定。参加校、院(系部)竞赛活动未获奖的参加者原则上不予加分,具体情况由院(系部)认定。本项所述竞赛均为由我校或院(系部)举办或派出参赛者,其他非我校举办或派出者具体加分情况由院(系部)认定。
表一 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竞赛 |
省(大区)级竞赛 |
校(市)级竞赛 |
院(系部)级竞赛 |
1 |
特等奖/一等奖 |
10-20 |
8-15 |
6-10 |
4-6 |
2-4 |
一等奖/二等奖 |
8-18 |
6-13 |
5-9 |
3-5 |
5-7 |
二等奖/三等奖 |
6-16 |
4-11 |
4-8 |
2-4 |
8-10 |
三等奖/优秀奖 |
4-14 |
2-9 |
3-5 |
1-3 |
(四)担任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经考核后按表二加分。(服务满半年但未满一年者,按50%计算加分):
工作角色
业绩 表现
|
校级学生组织 |
院(系级)学生组织 |
班级干部 |
学生社团 |
||||||
主要 负责人 |
下一级负责人 |
其他 成员 |
主要 负责人 |
下一级负责人 |
其他 成员 |
主要 负责人 |
下一级负责人 |
宿舍长 |
主要 负责人 |
|
优秀 |
15 |
12 |
6 |
12 |
9 |
5 |
10 |
7 |
5 |
6 |
良好 |
12 |
9 |
4 |
9 |
7 |
3 |
7 |
5 |
3 |
4 |
合格 |
9 |
6 |
2 |
6 |
5 |
2 |
5 |
3 |
2 |
2 |
说明:
1.学生组织包括校、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和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国旗护卫队、广播站、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院(系部)认定的组织。
2.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指主席团成员,下一级负责人指部长和副部长。
3.班级干部包括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干部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班委会干部包括班长和各班委成员,主要负责人指党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班长。
4.学生社团干部是指在校团委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5.各部门、院(系部),各级党、团组织及学生团体应建立学生干部考核机制,并于综合测评工作开始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公示。经过公示的考核结果方有加分效力,学生干部未经考核,不予加分,考核不合格不予加分。
6.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可降低加分分值或不加分。
7.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计分,各项职务根据考核情况,表现突出者,经院(系部)综合测评小组审定,可酌情加1-5分。
(五)创新创业
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获国家、省、市、县区和学校立项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组成员可分别加25、20、15、10、5分。多人参与者,参照学术科研第五条多作者计分办法。
(六)能力表现中院(系部)认定的其他加分项目。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各院(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成立院(系部)和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务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办法组织部署本院(系部)综合测评工作;
2.及时报送本院(系部)综合测评实施方案(方案制定需通过师生充分论证产生);
3.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4.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和思想工作;
5.审定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结果。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学生代表由班级或专业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计算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3.做好综合测评工作的存档、答疑和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程序:
(一)个人自评。学生按照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和院(系部)综合测评细则要求,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品行、学业和能力表现三个方面,实事求是地向年级(专业或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小组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审核学生的奖励分和扣分情况,发现错漏者及时予以更正。
(三)成绩汇总。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和院(系部)综合测评细则得出学生综合测评初评成绩。
(四)公示。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将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及时进行复查、更正,形成终评成绩,报院(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在本院(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
(五)审定备案。院(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专业或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若为学生,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若为辅导员,视情节轻重,依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各项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重要依据,测评结果由院(系部)存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并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邢台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邢学院学字〔2008〕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