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参照《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邢台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励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工作,研究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批准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法务办、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任主任,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等层面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
第十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由各院(系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及各院(系部)学生人数,核定各院(系部)国家奖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
2.院(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本院(系部)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在本院(系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院(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4.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报送奖励领导小组。
5.奖励领导小组听取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送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院(系部)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部)、学校公示期间提出申诉,院(系部)评审小组和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校内综合奖学金。
第十五条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组织各院(系部)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明确具体评审程序及条件资格要求,向院(系部)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邢台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邢学院学字【2013】24号)同时废止。
(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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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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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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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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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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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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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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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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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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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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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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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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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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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学校: 院系: 学号: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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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邢台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