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研究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法务办、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建学生资助工作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评审组织、材料初审、协调款项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定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人任主任,各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等层面代表为成员。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
第九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金的申报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副书记、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十条 各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认定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认定范围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认定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当年我校国家助学金总名额以及各院(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核定各院(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
2.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等级认定工作,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本院(系部)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本院(系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院(系部)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召开评定委员会会议。
4.评定委员会在听取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情况报告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形成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报送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定委员会情况报告后,对相关材料和推荐人选建议名单进行审核,代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送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委员会、和院(系部)资助工作组和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1.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部)、学校公示期间提出申诉,院(系部)资助工作组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河北省资助学生管理中心对我校上报材料审核同意,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相关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完成学业后,传承爱心,努力回馈社会、回馈人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院(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明确具体评审程序及条件资格要求,向院(系部)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邢台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邢学院学字【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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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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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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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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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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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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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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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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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邢台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