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是指在学校内集体宿舍居住的单身教职工以及在本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其户口以学校为单位列为一户,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管理的称之为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落户必备证件及落户程序:
1.凡分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及其随迁家属以及录取为我校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劳动人事部门证明、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派遣证等有效证件,申报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2.凡户口迁入人员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前往保卫处户籍科申报户口迁入手续(有效期限为一个月)由保卫处户籍科携带落户材料统一前往钢铁路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集体户口迁出分类及迁出程序
1.毕业生户口的迁出
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由各系协助保卫处户籍科统一办理,每年5月份开始准备工作,6月底前结束所有毕业生户口的迁出及户籍代理工作,将户口迁移证、户籍代理协议书发到学生手中。
(1)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往工作单位的,须由本人提供准确地址。
(2)缓派的毕业生可向保卫处户籍科申请办理户籍代理。在户籍代理期间,找到户口接收单位的同学,可携带户籍代理协议书及身份证原件随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学生户口的迁出
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凭学校有关部门的退学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毕业生分配变更户口的迁出
由本人持招就处出具的《报到证》及保卫处开具的《证明信》到钢铁路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
4.毕业生《户口迁移证》遗失后的补办
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在办理落户途中遗失的,由原籍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并登报挂失,再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
(三).集体户口的借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阅或复印户口登记表:
办理结婚登记、出国审查、公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挂失等。
2.借阅方法: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及所在系部开具的证明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及时说明。
二、身份证的办理、制发程序
(1)、落户手续办好后,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换、补登记表》,报钢铁路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对申报材料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信息传输报送市公安分局;
(3)、市公安分局负责审核签发,再传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
(4)、制证中心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再送回办证的公安机关;
(5)、负责办证的派出所核对检验后,通知保卫处户籍科领证;
(6)、保卫处户籍科将领来的身份证核对无误后,进行分班整理,通知辅导员派学生以班为单位统一携带旧身份证到保卫处户籍科领证。
三、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办理户籍迁移须知
(一)、新生办理户口迁入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校大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
2、根据公安部通字(1994)62号文件精神,办理新生户口登记必须使用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印制的带有防伪标志的新式《户口迁移证》,其它式样或不带防伪(老式)的户口迁移证一律无效。
3、《户口迁移证》各项栏目填写要求完整、清楚、不得遗漏、涂改;迁移证上的姓名(不含别名)一定要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否则退回原迁出地派出所或招生办进行更改。
4、户口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须在《户口迁移证》左上方根据户口性质分别加盖“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条形印章。
5、《户口迁移证》中身份证编码一栏,必须由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填写完整的身份证编码(含未满16周岁的),户口迁移证上的出生年、月、日须与本人身份证编码中的出生年、月、日一致。
6、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一栏须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未加盖“户口专用章”或加盖其它印章者无效。
7、《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一般可按迁移人在迁移过程中实际需用时间的二至三倍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0天。
8、《户口迁移证》的迁入地址(栏),须填写迁入地的详细地址及学校名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466号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9、迁移证上所有加盖印章必须清楚。
(二)、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需注意以下几点:
1、已找到工作单位的同学,要写清楚详细落户地址。
2、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3、暂未找到工作单位想将户口留在学校的同学,要在离校前到保卫处户籍科签订户籍代保管协议,由保卫处户籍科暂时代保管其户籍档案。
4、想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教师资格证的同学,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要慎重,因为一旦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就不能再迁回学校落户。
5、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同学,要在《户口迁移证》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一个月)前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户口迁移证》就是学生本人的户口档案,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四、户政部门办公时间、地址、乘车线路、联系电话
(一)校保卫处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00
办公地点:前门治安联防办公室
联系电话:2626110
保卫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