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和创城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规范校内车辆管理,保证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安全工作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安全工作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安全工作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安全工作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位职工需填写《机动车出入校园申请登记表》,提交驾驶证、行驶证照片,由安全工作处审批后录入管理系统即可通行。如单位职工人员车辆信息有变动,须及时向安全处报备。
(三)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以及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执行公务车辆可直接入校。
(五)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规范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安全工作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或单辆车一周内进入校园超过三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向安全工作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师生员工非机动车统一挂牌,车牌由安全工作处统一设计制作发放,按规定要求安装。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八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车位,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五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签订《安全承诺书》,加强对本单位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对车辆驾驶人负有教育、监督和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通报为主,由安全工作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按照文明校园测评标准扣减责任单位当月分数;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禁止车辆入校或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