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群众团体在校内外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100人以上的活动或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活动,如:体育竞赛、科技竞赛、演唱会、人才交流招聘会、专题报告会等
本规定不包括学院举办的日常会议和正常的教育教学。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与承办部门共同做好活动的安全工作。大型活动的承办部门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主要责任,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外单位在学院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举办单位应提前8日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校内活动规模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规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到安全工作处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安全工作处根据活动内容、性质及其社会影响等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前,举办单位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等报请安全工作处,安全工作处与举办单位共同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做好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六)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
(八)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九)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工作人员。
(十)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院或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
(四)禁止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禁止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对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处根据需要报请公安机关派人维持治安秩序。
第九条 严格控制校园内进行的产品展览、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工作处有权终止活动,并追究承(主)办单位或责任人责任: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
(四)超出场地容纳人数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规定,安全工作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承(主)办单位负责人交由学院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