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及时消灭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制,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人。
第二条 “消防设施设备”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箱、灭火器以及应急广播和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职责部门,负责向学院建议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类型,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维护工作,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工作,灭火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消火栓每年至少进行注油、放水一次,烟感报警系统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如发现设备失灵,应及时维修,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应及时更换和报废。
第五条 学院采用分楼管理的方式,楼宇管理单位即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 楼宇管理单位为每栋楼指定一名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要做到“周检查、月统计”,月统计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保卫处,如发现较大消防设施设备隐患影响正常使用,应在第一时间报安全保卫处。
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使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
第九条 消防通道是保证快速及时灭火和人员财产撤离疏散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封堵、圈占,疏散门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畅。
第十条 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报安全保卫处审批。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应与建设工程同时交工和验收,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应配备齐全。
第十二条 学院应设立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专项资金,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圈占、挪用消防设施设备,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复原。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造成消防设施设备失效,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管理人或负责人的责任。破坏、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火灾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