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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2020/10/27 16:00:19]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明确教科研管理机构和教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权限及应履行的程序,确保教科研项目顺利完成,促进和提高学院教科研水平,满足学院发展需求,更好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纵向项目:指国家、省、部、厅、市等政府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以项目管理部门的立项通知书为确认依据,分为三级:

1.国家级:

国家A级,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所下达的国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下达的项目。

国家B级,指由各学科规划国家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

2.省部级:

省部A级,指由国家各部委、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项目;省科技厅下达的指令性项目。

省部B级,指省教育厅下达的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省科技厅下达的自筹经费项目。

3.市厅级:

指由各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省社科联下达的项目;各厅、市下达的项目。

横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院级项目:指学院、市社科联及各级学会所下达的规划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教职工承担或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高职所)是全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各系部是学院教科研项目研究的基层单位,在学院主管领导和高职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高职所主要负责起草制定与项目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科研规划指南,代表学院与上级部门联系和沟通,对不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进行遴选,对院级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培植具有较好前景的教科研项目,根据国家、省、部、厅、市等有关文件精神,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为教科研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教科研管理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遴选要兼顾专业背景、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  各系部主要负责本部门教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根据系部及学院改革与发展需求,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督促并监管立项项目的进展。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高职所和系部教科研管理小组指导下,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组人员分工和项目研究的日常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等,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并接受高职所和系部科研管理小组的督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不满足职称条件的,应有两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学院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不满足职称条件的,应有两名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须具备指导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是项目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作为项目主持人,在研与新申报项目数量之和不得超过三项;作为项目参研人,参研项目数量之和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以相同或相近内容申报各级各类项目且连续两年未立项者,暂停申报各级各类项目一年。

第十五条  未能按时完成研究项目的,原则上须项目结项一年后,项目负责人方能申报新项目;被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在一个申报年度内,不得申报新项目,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被终止、撤项,对学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负责人在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  纵向研究项目申报。纵向项目原则上在已立项的院级项目基础上,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上级部门申报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系部负责人对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集中汇总报高职所,高职所组织项目评审会,择优推荐,并经院领导审批上报,由项目下达部门审批立项(以立项文件为据)。

第十七条  横向研究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企事业单位委托,准备申报材料,并同时提供委托研究项目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项目合同草案。经所在系部初审后,按要求将项目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高职所,经高职所复核、学院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依据合同认定立项。

第十八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申报。院级教科研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4月份受理,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教科研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选题,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系部初审后,按要求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高职所,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立项(以学院立项文件为据)。

第十九条  已立项的院级教科研项目,可以同时申报更高级别的研究项目。若同一项目在学院立项后又获院外立项者,该教科研项目实施研究时按高级别对待,并取消院级立项。   

第二十条  依托各类研发平台或具备前期研究基础的项目,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非我院主持的横向研究项目,本人贡献须在项目研发及成果产出中得到具体体现,经学院认定后,须提供“第十七条”涉及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填写“教科研项目开题报告”或项目任务书,经系部(处室)领导审核后,报高职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高职所。院级项目经高职所认可,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纵向项目由高职所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横向项目按照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研究项目处理,不予结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及成员排序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项目主持人或成员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项目组递交更换主持人或成员的书面申请报告,院级项目经高职所认可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纵向项目经高职所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横向项目按照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将不予结项。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主持人应在结项期限前三个月向高职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书”,院级研究项目,经系部同意,报高职所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纵向项目经高职所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时间以项目下达部门文件为据。横向项目按照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算起;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完成时间按下达立项文件或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研究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组每年6月20日前提交项目自查报告,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高职所。

第二十八条  如因故需要终止的研究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主持人写出终止报告(有资金支持的要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立项:

1.未开展研究工作;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研究人员;

4.其他需要撤销立项的情况。

第六章  结项与成果

第三十条  纵向项目的结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横向项目的结项严格按照合同有关内容进行。

第三十二条  已完成预定任务的院级教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并填写“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后报高职所,高职所将定期集中组织成果结项。

第三十三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结项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立项文件、项目申请书、项目开题报告、项目中期报告、项目调整申请等;

2.技术开发和应用类项目还需交技术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及测试分析报告)、设计与工艺图表、用户使用指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特殊问题的要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报告;

3.与申报成果形式相对应的成果(调研报告、发表的论文、具体的实物照片等);

4.准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排序(与项目申请书一致);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项程序:

1.项目主持人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内提出结项申请,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并填写“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

2.各系部教科研管理小组审核研究成果,写出结论性结项意见,上交高职所。

3.高职所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论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请书预期的成果形式进行评议,给出是否通过结项的结论。

4.高职所将结项结论报学院领导审批,加盖公章;

5.对于通过结项的研究项目,高职所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发展前景或创新型项目成果,学院支持和鼓励申报高一级研究项目。

第三十六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级项目经费来源于学院提供的专项资金。其它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拨付的研究经费和学院配套经费;横向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相关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及学院的配套经费。

第三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并追回经费。

1.教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2.被撤项的教科研项目;

3.其他违犯国家法规或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修订)》(院教〔2012〕16号)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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