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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时间:2021-09-05   作者:   来源:安全工作处(部)   查看:9004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邢台市公安局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其户口关系挂靠在学院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第三条 派出所是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安全处协助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生户口迁入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到学院。邢台地区生源,户口原则上不迁入学院;直辖市或非本省籍生源,按当地户籍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条 户口迁入的具体要求

1.学生户口迁移证所填写姓名必须同招办录取名册相符,不得为别名。迁移证必须是公安机关专门制发的打印件,应字迹清晰,手写件一律无效。

2.迁移证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如若有误,必须在迁入学院前,由当地公安机关变更正确后,方可迁入我院,来院后学院不再为其办理变更。

3.新生户口迁移我院自报到之日一个月内,由所属系(部)收齐户口迁移证(原件)、照片(两张)、《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提供学生花名册交院安全处申报落户。

第六条 新生户口迁移证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学院安全处、超过办理时限的,由学生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当年新生户口当年报入,隔年不予受理。

第三章  毕业生户口迁出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学院各系(部)、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毕业生户口迁出去向登记表,安全处依据去向登记表,集中到指定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户口迁移证。

第八条 非集中办理户口迁出的毕业生,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指定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缓派毕业生户口可以在校保留两年,期间安全处暂停办理出国、身份证挂失、银行卡挂失、贷款、结婚、购房、公证等事宜的户籍证明。两年期满前由本人到安全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一律迁往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第十条 户口已迁出学院集体户口的毕业生,要求变更迁移地址的,持改派通知,直接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过期未落户的,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改签。

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毕业生原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补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三条 根据邢台市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必须本人办理,学院不负责代办。

第四章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

第十四条 户口迁入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转学、出国出境留学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在校生被除名、退学、病退、失踪、死亡、因私出国留学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通知安全处办理户口迁移、注销手续,并附有关文件交公安机关存档。

开除、退学、出国出境留学的学生户口一律迁回原籍。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使用集体户口办理身份证、购房、结婚、求职、保险等事宜,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由所属系(部)审核同意后,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安全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借用的户籍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安全处,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学生身份证补办、换领

1.新生入学户籍申报后,原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不换领新身份证。

2.在校期间身份证过期的,由本人提前2个月到安全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前往邢台市桥西公安分局办理换领身份证事宜。

3.学生身份证遗失的,凭报案登记证或登报申明遗失的证明凭据,带本人《学生证》到安全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前往邢台市桥西公安分局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章  教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十九条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的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等人才引进、干部调动以及毕业分配至学院工作的教职员工(户口非邢台市居民户口),均可报入我院集体户口。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凡与我院解除工作关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将户口一同迁出我院集体户。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买房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我院集体户,学院不接受买房教职工子女户口报入我院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 毕业分配来校教职工户口落户需要的材料

1.户口迁移证交院组织人事部,办理人事计划户口准入手续。

2.由组织人事部提供本人毕业派遣报到证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公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小二寸彩照两张、本人信息表。

4.院安全处开具户口准入介绍信。

第二十三条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回国录聘用教职工,本人携带调令、或人才引进材料或回国录聘用文件和护照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户口属于学校集体户的,户籍资料在安全处集中保存,教职工需要使用集体户时,凭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携带身份证到安全处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六章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户口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后,本办法与之发生矛盾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