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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19-10-19   作者:   来源:安全工作处(部)   查看:8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妥善地处理学院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院的安全与稳定,根据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校园内或教职员工、学生集体外出时,对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者对学院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部门、附属单位以及参与直接为本院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服务的外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第二章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六条   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结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件)原因、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部门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任何在场人员或发现者都有由义务报告。事故(件)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同时尽快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在事发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保卫部门等相关部门。 

      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异常病例报告制度》,值班医护人员发现异常病例,要立即通知医院领导和后勤服务中心,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中毒食物源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进一步发生。


      第十条  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学院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报告,同时按程序向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或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处、保卫部门等部门在获悉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院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学院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卫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