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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09-03   作者:郑艺青   来源:安全工作处(部)   查看:3750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组织和协调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分管部门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担负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和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责任区域内灭火器和其它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消防规范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程序与措施,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须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助落实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助组织完善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月查或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每半月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在消防安全检查表上签字记录;

(五)检查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安全责任人;

(六)协助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防火、疏散演练;

(七)协助学院落实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

(八)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是: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训楼、医务室、体育场(馆)、会议室、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网络、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停车场、充电站、文印室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各类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的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所管理或使用楼宇(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第十六条  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指导监督各系部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处理学生各种住宿消防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各系部对本部门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各系部是本部门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的主体责任部门。各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住宿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学生宿舍(公寓)楼管理员负责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学生宿舍日常消防管理检查,每天巡查学生宿舍不少于2次,并做好巡查记录。负责收缴各种违规使用的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发现学生乱拉电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等消防违规行为时,要及时进行教育、制止,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遇突发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要做到先期处置,有效控制,同时报告系部、主管部门和安全工作处,确保学生住宿的消防安全。

安全工作处负责各部门共同使用的楼道、室外及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活动、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会、社会化考试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安全工作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以上大型活动需搭建临时工程的,主办部门须督促施工单位在临时工程竣工后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并向安全工作处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需报消防部门审批的,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安全工作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外聘人员及商铺承租方工作人员,其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部门或承租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检查及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季度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内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由本部门自行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训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部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处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基本概况、消防教育演练情况、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员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学院消防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纳入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考评内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消防组织、消防制度健全、措施、责任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二)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本部门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责任制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事迹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抢救公共财产和和人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六)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外经营的部门和各商业网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工作处报请学院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