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习管理条例

  2011-06-15 11:17931
教学实习管理条例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习工厂以教学实习为主的方针,树立教学实习第一位的指导思想,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内容,实习实训中心实行以下管理条例。
一、各车间有实习任务时,车间主任或指定专人在实习班级第一日早八时,在中心大门接收实习班级,检查学生着装,带入车间后,清点学生人数,介绍本车间工种实习内容,安全技术规程。并要求学生在实习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严格遵守各实习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实习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带与实习无关的书刊报纸、随身听等进厂,不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等进厂。
2、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有事请假。
3、尊重老师,听从指挥。
4、爱护设备,注意节约水、电、油和原材料。
5、实习应做到专心听讲,仔细观察,做好笔记,认真操作,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
6、做到文明实习,保持良好卫生风貌。
二、实习指导教师按教学大纲编写实习教案。认真讲授和辅导,严格按教学要求完成实习内容。对不能实施的课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加强学生管理,每天上下班点名(点名或讲评时全体带班指导教师列队)。学生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在车间外逗留现象严重,除影响学生本人成绩外,同时追究带班指导教师责任。
四、学生请假必须持相关假条,并经班主任签字证明,一日内由车间主任审批,两日以上报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期满,按审批程序销假。
五、学生实习用品,须有专人管理,防止丢失与损坏。
六、做好安全和文明生产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为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规定:学生实习时,指导教师首先对设备操作要领进行讲解,空载运行。在确保学生掌握基础上,再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不在场而发生事故,首先扣罚当月岗位工作量的50%,再根据事故情况从重处罚。指导教师在场发生事故,八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七、实习结束,对学生实习成绩评定,由本工种全体实习指导教师集体评分。并在五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考勤及成绩报主管领导处。
八、实习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校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杜绝带实习脱岗现象。
九、中心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学实习效果,作为对教学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实习教学效果差,限期改正,否则调离指导教师岗位,并执行中心的其他有关规定。
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