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18-09-23 14:153937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部)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升系(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水平,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系(部)党政领导、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和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系(部)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院党委、院行政的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系(部)向院党委、院行政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系(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属于系(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人才引进、人事调配、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教职工考核、教职工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系(部)招生与就业、校外实习、奖助学金评定、学生组织的教育管理以及学生奖励与惩处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系(部)财务预决算方案、各项资金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计划、定期通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制定系(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研究落实学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三、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根据议事范围,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要在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会前准备工作。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向参加会议人员通报和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三)会上充分讨论研究。由分管领导就议题做出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四)作出决议、决定。在充分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会议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人员集体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五)组织实施决议、决定。决议、决定形成后,根据事项内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明确具体执行人和办理时间要求。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按系(部)党政负责人职责分工负责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事项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二)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三)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由主持人做出总结,形成会议决议、决定。与会者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特别是重大问题的议题,可暂缓做出决定。会后向院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请示,进一步酝酿协商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联席会议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五)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回避;

(六)联席会议成员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及时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上主持人代其说明,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

(七)联席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八)联席会议原则上要每2周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九)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加强管理,编号登记,不得撕毁,记录应由系(部)党政负责人签阅确认后归档。

五、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和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坚决贯彻落实;

(二)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系(部)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决议、决定的监督:

(一)联席会议内容及决议、决定的事项要公开透明,需要传达到师生员工的要及时传达,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反映意见,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六、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党总支的系(部),教辅等部门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组织部每两个月抽查一次。并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及干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