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仓库管理制度

  2018-09-23 14:172094

第一条 仓库管理目标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面向生产、实习,服务周到,降低费用。

第二条 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在物资交接单上签字,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第三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条 材料检验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

第五条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入使用。如工作马虎,造成损失的,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第六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部门领导,避免悬事挂帐。

第七条 库中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堆垛合理、安全可靠,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十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加强保管措施,务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十一条 保管物资,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批准。

第十二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十三条 按“推陈出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以及差借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第十五条 发料必须与领料人、接料车间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十六条 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

第十七条 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可以上报,每月对仓库进行一次检查,以便做到帐、卡、物、资金四一致。

第十八条 保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照价赔偿外,还要受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库存盈亏反映出保管员的工作质量,做到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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