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2018-09-23 14:214062

为规范各类物品报废程序及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发生物品报废事项的,均须照此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对待报废物品擅自进行处理,凡擅自处理或不做任何处理即随意弃置者,将视情节之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条:对于确已无法再用于生产或实习等用途而应予报废的物品,不得长期搁置不做任何处理,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报废手续。

第三条:若物品确须报废,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的经办人员填制规定格式的《物品报废申请单》(见附件)进行层层审核批准。

第四条:办理物品报废事务的申请部门一般为物品的使用部门及保管部门。

第五条:审核物品报废申请的人员主要包括:申请人、物品管理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审核物品报废申请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对于在审核物品报废申请的过程中不负责任、误判误签者,将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为确保办理报废的物品确已完全丧失一切使用价值,避免发生误报、误废事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专业标准进行审核。

第八条:凡有物品报废均须查明责任,对于因相关的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物品报废情形的,必须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该罚款的罚款,不得姑息迁就或不闻不问。

第九条:凡有物品报废均须查明原因,对原因不明的将视为待处理悬案,在查明原因前不得擅自结案。

第十条:做到对物品报废的“原因、责任、措施三不放过”,特要求在办理物品报废手续时必须在《物品报废申请单》明确注明原因及责任人,并应由所认定的责任人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一条:凡有物品报废均须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纠正预防措施,不断改进物品管理方法,提高物品管理水平,杜绝责任报废事故,努力降低报废损失。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的物品报废事件应及时组织召开有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找出和确认“原因、责任、措施”,形成会议决议,做好会议记录,公布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报废物品的实物交接手续必须清楚完整,一般是申请物品报废的部门的经办人交至资产管理处,移交和接收人均须在《报废单》上当面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物品均不得按报废处理。对已办理正式报废手续的物品,应有完整的纸质记录。

第十五条:物品报废后应放置于固定的报废物品区,不得与非报废物品混合放置,不得随意乱放。报废物品应加贴明显的“报废物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处理报废物品如有残值收入的,应将出售废品所得款项及全额上缴财务部门。未经批准,出售废品经办人不得擅自支用废品款。

第十七条:涉及物品报废的相关的表单凭证、文件资料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保管不当造成遗失或有意销毁破坏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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